个人养老金制度释放“扩面”信号 机构加快布局
隐私通常是由一组个人信息构成,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个人信息都是隐私。
[45]第一种观点意识到个人数据中精神人格权的保护,因此将个人数据纳入隐私权保护范畴。可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数据包括: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指纹、基因、社会保险号以及肖像等。
因此,个人数据的权利应当具有独特的保护对象,而与隐私权保护的对象有所不同,否则完全可以扩张隐私权保护范围进而保护个人数据。[82]公共数据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的特征,有助于数据信息的自由流通,推动数据产业的发展与社会数据福利的提升。[26]陈林林:《反思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权利泛化》,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1期,第10-11页。[89] See article 23,EU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2016.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期刊年份】 2019年 【期号】3 进入专题: 权利与利益 权益冲突 。数字经济及数据产业随之兴起,人类步入互联网+及大数据时代。
[62]李扬:《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制度的缺陷及立法完善》,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4期,第27页。[15]姚建宗、方芳:《新兴权利研究的几个问题》,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第54页。因而,必须重新构建政府违法征地的法律责任。
被征地农民可就知情权受侵害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照简易程序审理裁决。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改革重点和立法应包括:改变利益失衡和违法成本过低的现状,确立利益平衡和违法成本与违法收益相称的价值取向。全面提升土地征收的违法成本,遏制一些地方土地征收中时有所见的公权力流氓化、私权利刁民化,对于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稳定、公共利益和农民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2005 年 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 案判决:只要一个公共机构的征收行为能够增进经济利益,私人财产就可以被征收。
法国司法机关介入征收程序的机制,制约着行政机关的征收权力,共同保障征收符合公共利益。法律责任是违法成本的载体和体现,法律责任的轻重直接反映违法成本的高低。
以特事特办的借口颠倒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征地方案与发布征地公告的顺序,甚至连征地公告也不发布二是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不能有任何的变通。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不能依赖本本或国外经验,必须从我国社会现实出发,切实有效地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平衡土地征收各方利益。现行征地补偿标准过低也是学者的共识,不少学者提出了改进的建议,例如,由中介机构评估征收土地价值进而提出补偿参考价格,类比置换法等技术手段间接测出不动产的市场价值,将市场价值作为不动产征收法的补偿标准。
我国土地征收相当普遍,《广西三村调查报告》的抽样数据显示,71.5% 的受访农民了解村里土地被征收的情况,18.2% 的受访农民表示自家土地遭受过征收。甚至还包括公共利益是否包括商业利益之类的争论,有学者认为公共利益可以包含商业利益,实施城市规划、发展经济等也应理解为公共利益。以特事特办的借口颠倒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征地方案与发布征地公告的顺序,甚至连征地公告也不发布。《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 48 条第 2 款区分了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和社会保障费用,这是一个进步,但安置补助费依然取决于土地产出能力。
目睹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土地征收获取暴利,被征地农民无法接受土地征收的补偿,土地征收纠纷因而越演越烈。法律责任是违法成本的载体和体现,法律责任的轻重直接反映违法成本的高低。
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应当明确排除承载招商引资功能的各种开发园区,开发园区的土地征收在土地征收中具有相当高的比重,不少地方政府借开发园区之名搞房地产开发。以《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规定形成的现行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价值取向存在严重缺陷,具体制度和规则大量缺失,必须予以脱胎换骨的改革。
土地征收法律法规应当规定:被征地农民为多得征地补偿而弄虚作假的,按照弄虚作假可能得到的征地补偿费数额予以罚款,罚款在征地补偿费中扣交。例如,广受社会关注、惊动中央并由习近平总书记 4 年内作出 6 次重要批示指示的秦岭违建别墅案,根源就在于地方政府对文化旅游建设项目的任性解释和操作。被征地农民的违法行为大致分 2 类:一是为了多得征地补偿,不少农民在拟征土地上抢栽农作物、抢种林木花卉、抢建房屋、密植假植、虚报坟头、多报户头或人口等。《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在第 47 条第 1 款中规定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的意见,但和前述公共利益的听证程序相比还存在本质区别。《土地管理法》应当将即征即用作为与公共利益并列的基本原则,土地闲置超过两年的,视情况不同,分别采用下列措施:建设项目未动工的,撤销土地征收,恢复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均消费支出是反映人均生活水准的基本指标,因而,安置补助费应以征地时的人均消费支出乘以一定年限作为基本标准,国家征地标准以全国人均消费支出作为依据,地方征地标准以地方人均消费支出作为依据。
这为强化和细化行政机关在违法违规征地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供了法律制度层面的宏观指引。《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均未对公共利益予以法律定义。
土地征收中,最需要听证的是公共利益和征地补偿标准,前者事关该不该征收土地,后者事关如何确定合理的补偿。《土地管理法》第 43 条含糊地规定:单位和个人建设时可以申请使用国家征收的原先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似乎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建设用地也属于公共利益。
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2005 年 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 案判决:只要一个公共机构的征收行为能够增进经济利益,私人财产就可以被征收。因而,我国必须放弃宽泛的公共利益,修改《土地管理法》第 43 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8 条,虽然《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土地管理法》第43 条,但仍需在最严格最狭小的意义上重新定义公共利益,大大缩小土地征收的范围,根本扭转长期以来依靠土地征收发展经济的局面。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 34 条、第 35 条规定违反听证程序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但没有具体条件和路径。在如此宽泛的公共利益下,没有哪一项土地征收找不到公共利益的理由,土地征收基本上取决于政府的意愿和解释。除了国防和外交需要外,其他 4 种情形以政府组织实施或规划作为公共利益的基本特征。收储的土地中,其他 4 种土地来源稀少,唯有征收土地可以源源不绝,土地收储因而异化为地方政府任意征收土地的堂皇理由。
二是公共利益只限于自然人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需要,不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的各种红利。我国的土地储备利用了这一漏洞,2007 年国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颁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8 年国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修订。
对于农民集体和农民而言,依法维权是表达征地利益诉求的底线,突破这一底线的不能予以任何的迁就和让步。2004 年的宜兴事件中,当地政府出动了警力,使用推土机强行填埋将近百亩的耕地。
对于多数农民而言,种植收入本来就只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准,安置补助费以土地产出能力为计算依据,意味着失地农民只能继续处于最低生活水准之中,中国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课题调查数据表明,土地被征收后 39.13% 的受访农户以打工、经商为主要生活来源,31.48% 的受访农户继续务农,只有 13.22% 的受访农户能以补偿费作为主要生活来源,1.57% 的受访农户征地后丧失了生活来源。国土资源部要求规范征地程序,不得强行征地,对违法违规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农民利益行为,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但查处主体缺位,地方国土资源局不能不听政府的。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 48 条第 5 款和第 6 款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有助于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但社保费用在功能上与安置补助一样,本质上也是安置补助费,可以将一定比例的安置补助费作为社保费用由政府直接划给社保局,确保失地农民老有所养。我国现行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具体规则存在着重大缺陷,如果不予以深入研究和矫正,我国土地征收纠纷的现状不可能根本扭转。出了问题依赖高层批示解决不是长久之计,必须通过完善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和规则来强化对行政机关的制约。《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 45 条第 1 款第 5 项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和第 45 条第 2 款的成片开发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都可以作宽泛的解释。
这对失地农民未免过于苛刻,失地农民的安置不是遭受自然灾害的难民安置,不能以活下去作为安置标准,必须考虑失地农民对公共利益的贡献。但这些都远远不够,《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还应当明确禁止一切不属于法院强制执行的强行征地,对动用警察或默许黑恶势力强拆强征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一律予以开除公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不同情况追究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破坏公私财物罪、扰乱公共秩序罪、伤害罪等。
违法成本过低导致许多征地纠纷的处理脱离法律轨道,政府往往先动用违法手段压服农民集体和农民,压服不了或导致严重后果时又迁就农民堵路闹事、打砸公共设施、围堵政府机关等。但是,这些建议都没有触及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根本缺陷。
这种要求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土地征收程序法定,土地征收的每一个程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政府随意增减。公共利益听证公开直播,听证纪要在当地有影响的报纸等媒体上公布,鼓励专业人士评述听证结论。